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66号
案件名称:刘玉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玉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4日,当事人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米区358号北京恒荣兴泰商贸有限公司处以137元/箱(每箱60袋)的价格购进规格为1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01.23,标示生产厂家为菏泽随园食品有限公司的酒鬼花生共计600袋,并以2.3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黄新新等人,至2015年5月11日,上述酒鬼花生全部售出,无库存,取得销售金额1380元。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市丰台区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A厅1310号黄新新采购自当事人处的酒鬼花生(规格:120克/袋,生产日期:2015.01.23,标示生产厂家:菏泽随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25g/100g,实测结果:0.29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380元,获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