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63号
案件名称:李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博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李博,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以每盒1629.75元,购进“PROPECTIN柏沛乐苹果浓缩粉(固体饮料)”8盒,售价每盒2700元,货值21600元,售出7盒,违法所得为7491.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