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4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裕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压榨原香纯菜籽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裕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2750659
法定代表人:段继银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到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压榨原香纯菜籽油”《检验报告》,显示2015年4月8日,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你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规格型号为1.8L/瓶,标示生产者名称为四川省德阳市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原香纯菜籽油,经检验,此样品所检苯并芘和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按照GB1536-2004、GB2761-2011、GB2762-2012标准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综上,单位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15年8月8日,该公司段继银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共进购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规格型号为1.8L/瓶,标示生产者名称为四川省德阳市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原香纯菜籽油8瓶,我局付费抽验送检2瓶,退货1瓶,此前销售5瓶,故共销售7瓶。产品的零售价格是每袋28.80元,成本21.67元,总的利润是7.13×7=49.91元,该单位提供了该产品的部分相关资质。相关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标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所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91元;2、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049.9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