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5】020007
案件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9295-2
法定代表人:柯俊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信,举报当事人销售的凤中皇168清远鸡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示值为420千焦/100g,依据该产品标注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数值计算应为644.5千焦/100g。经查,当事人的分支机构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亦庄山姆会员商店由总部配送凤中皇168清远鸡280袋,购进单价68.00元,以单价82.8元进行销售,截止2015年1月22日,共计销售152袋,货值金额23184.00元人民币,获利2249.6元 ,剩余未销售的上述产品已退货。经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上述产品标签标注的能量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2011和GB/Z21922-2008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