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02号
案件名称:曹克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曹克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曹克强于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佃起村云岗路商业街140号)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现场发现《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上所列食品总价格:66.30元。当事人分别以3.00元/瓶卖出去6瓶娃哈哈牌矿泉水(进价是0.90元/瓶);5.00元/瓶卖出去4瓶百事可乐(进价是1.80元/瓶);8.00元/桶卖出去5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进价是2.50元/桶);15.00元/袋卖出去1袋600g装恰恰香瓜子(进价是6.00元/袋);共赢利:61.90元。故违法所得被认定为61.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