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07号
案件名称:韩青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现场制售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青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014年11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2014141028),内容为举报丰台区世纪京门,有一无证商贩,现场包饺子,并且销售,不符合卫生条件。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中区世纪京门菜市场内摊位60号的现场制售饺子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韩青军经营的饺子摊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9日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现场制售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花生油1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1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韩青军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韩青军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