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14号
案件名称:梁小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梁小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梁小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2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预包装食品”许可的情况下,从黄庆富处以4.5元/袋的价格购进预包装食品低盐盐渍海蜇头30袋。至2014年9月15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果园43号世纪京门菜市场23号处以6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食品,取得经营额180元。货值金额18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经营面积约为4m2,因当事人销售食品有独立包装,没有使用违法经营工具、设备。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低盐盐渍海蜇头(生产日期:2014/7/12,规格:168克/袋)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43298),当事人销售的瑞安市温泰水产品加工厂生产的低盐盐渍海蜇头,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当事人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期间,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8日现场检查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