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25号
案件名称:曾国武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曾国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曾国武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鑫建欣苑农贸市场136-138号的当事人销售的菜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19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42361),当事人销售的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2013.11.07批次1.8L/桶规格的菜籽油,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536-2004《菜籽油》(标准值≤6.0,实测值7.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2014年6月12日当事人从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物流港F4-D-114、115号马政处以每桶33元的价格购进上述菜籽油6桶,至2015年3月10日,当事人以每桶3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菜籽油,无库存,未使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取得经营额210元,货值金额210元,获违法所得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