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罚〔2015〕020006 号
案件名称:郝彦茶(北京良乡京顺来百货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郝彦茶(北京良乡京顺来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郝彦茶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8日以每袋2.5元的价格从北京红华宝优商贸中心购进标称“陕西富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李家炒货”牌,规格为14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1013的油炸蚕豆5袋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每袋3元。201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上述油炸蚕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6565-2003的要求,酸价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至2015年1月27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标称“陕西富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李家炒货”牌,规格为14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1013的油炸蚕豆4袋(检测机构用于检测),尚未售出的1袋已退回供货商。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油炸蚕豆的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