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52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你单位正在经营的,标示为100克/袋,宁夏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3日生产的“枸杞”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020-RLSP150846),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你单位从宁夏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以5.7元/袋的价格购进24袋该批次枸杞,总购进价为136.8元,在你单位经营场所以7.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你单位已全部售出该批次枸杞24袋,销售总额172.8元,货值金额172.8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