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60006号
案件名称:余苗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案
当事人名称:余苗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地下一层21号商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茶叶。 经查,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1日开始经营,截止2015年5 月19日违法所得1420元,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四种茶叶名称、重量、单价、金额分别为:大红袍,3斤,单价35元,共计价值105元;铁观音,4斤,单价25元,共计价值100元;太平侯魁,2斤,单价100元,共计价值200元;正山小种,3斤,单价30元,共计价值90元。合计金额:495元, 没有详细销售台账,全部货值金额:1915元。当事人没有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