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40035号
案件名称:李占军(北京占军粮油蔬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占军(北京占军粮油蔬菜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28日从北京市巨江兴蛋糕店全部以每袋8.5元的价格购进蓼花6袋(规格型号:1000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1月27日,保质期:1、4季度60天,2、3季度40天)、蛋糕4袋(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15年1月27日,保质期:1、4季度40天,2、3季度20天)、蜂蜜大麻花5袋(规格型号:散称,生产日期:2015年1月28日,保质期:1、4季度60天,2、3季度25天),并以蓼花每袋12元、蛋糕每袋10元、蜂蜜大麻花每袋10元的价格,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西大街37号其经营的北京占军粮油蔬菜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在上述三种食品的保质期内分别售出蓼花5袋、蛋糕3袋、蜂蜜大麻花3袋。当事人在剩余1袋蓼花、1袋蛋糕、2袋蜂蜜大麻花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至2015年4月8日被检查发现时,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2元,其中蓼花12元(销售价格12元/袋×数量1袋)、蛋糕10元(销售价格10元/袋×数量1袋)、蜂蜜大麻花10元(销售价格10元/袋×数量1袋)。由于当事人并没有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蓼花、蛋糕和蜂蜜大麻花售出,所以没有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