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顶联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顶联隆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于2015年4月16日在顺义区高丽营镇高丽营四村顺沙路9号超市发超市购买了蒙牛风味木糖醇酸牛奶,饮用时发现里面有透明的软质的异物。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4日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顺沙路9号的北京顶联隆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举报人现场提供了从当事人处购买的1箱蒙牛风味木糖醇酸牛奶(生产日期:2014.12.08、规格150g/袋、15袋/箱)的购物小票和上述酸牛奶中混有的透明的软质异物。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陶青辉当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混有异物的上述酸牛奶确实是从当事人处购买的,销售价格26元/箱,上述酸牛奶是当事人于2015年4月11日以24.6元/箱的价格从北京九州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并且提供了上述酸牛奶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由于混有异物的上述酸牛奶只有一袋,所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73元,获违法所得0.0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