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43号
案件名称:王宗祥(北京祥安庆超市)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宗祥(北京祥安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村利民大街221号的北京祥安庆超市进行举报核实检查。经查,当事人王宗祥经营的“东北小菜”花生外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王宗祥于2014年11月10日从白春华熟食批发部购进了“东北小菜”花生,共6袋,采购单价为3.3元/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2日,保质期90天),销售单价为4.5元/袋,销售1袋,剩余5袋。当事人经营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7元,违法所得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