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60057号
案件名称:崔文芳(北京市双意达彩扩服务部)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崔文芳(北京市双意达彩扩服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联合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机构分析中心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北京果脯、油炸花生仁等7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机构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由尉氏县方师傅食品厂生产的,标称商标为方师傅,生产日期为2014年09月10日批次的嘴不停中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1要求,标准值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分别为0.103g/kg和1.2g/kg,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由通许县方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标称商标为方一,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06日批次的素汁鸡棒中糖精钠(以糖精计)和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1要求,标准值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分别为0.0564g/kg和0.56g/kg,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由鄄城家佳康食品厂生产的,标称商标为辣友缘,生产日期为2014年08月16日批次的孜然烧牛肉中糖精钠(以糖精计)和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1要求,标准值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分别为0.181 g/kg和0.46 g/kg,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由沈阳新艺昌食品厂生产的,标称商标为不差钱,生产日期为2014年09月30日批次的泡椒牛筋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和柠檬黄不符合GB 2760-2011要求,标准值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分别为2.9g/kg和0.026g/kg,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4日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四种不合格食品各10袋,于当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41号楼北侧商用房对外全部售出,销售价格均为2.0元/袋。每袋食品获利0.5元,共获违法所得20元,货值(销售款)一共为80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