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35号
案件名称:王锡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锡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锡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王锡永自2015年7月24日至9月22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翰林公寓128号中国福利彩票代售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经营矿泉水、啤酒。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当事人经营期间,共购入矿泉水500瓶,进货价1元/瓶,销售价2元/瓶,销售500瓶,没有库存;购入啤酒200瓶,进货价2.5元/瓶,销售价5元/瓶,销售200瓶,没有库存。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经营的矿泉水和啤酒都属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再加工,没有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