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32号
案件名称:张喜秋(北京兴通永盛商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喜秋(北京兴通永盛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于家务乡渠头村商业街35号检查,发现有一家牌匾为“北京兴通永盛蔬菜水果”的商店销售桶装水。经查:当事人张喜秋所经营的北京兴通永盛商店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元,货值金额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