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11号
案件名称:王玉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玉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9月0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鸡精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44109),当事人销售的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黄河兄弟牌商标400g/袋规格2014年03月11日批次的鸡精,所检项目中呈味核苷酸二钠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3月11日,当事人售出全部上述鸡精25袋,无库存,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使用经营工具和设备,取得经营额300元,货值金额30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