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4012号
案件名称:杨立娜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
当事人名称:杨立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4日,你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便民早市22号摊位从事羊蹄、羊头销售的经营活动,上述羊蹄、羊头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没有检疫标志,经营期间,你以每斤6元的价格购进羊蹄5斤,以每斤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以每斤7元的价格购进羊头24斤,以每斤8元的价格对销售,经营期间,你经营未经检疫羊蹄、羊头的货值金额为227元,上述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你尚未销售的上述羊蹄5斤、羊头24斤,经营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为案板1个、台秤1台、刀3把、冰柜2个、挂钩1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