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40004
案件名称:北京天兆信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涉嫌经营过期食品和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兆信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瑾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3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31转来的投诉举报受理单,投诉人称在位于东城区崇文门国瑞城中区11号楼底商的顺达烟酒超市购买的面包已发霉,食用后出现腹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03月06日10时45分至11时20分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11号楼 2单元104室 ,北京天兆信经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店面顺达烟酒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变质食品,但在该店的食品销售柜台上发现存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并正在向顾客销售。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慕斯奶酪面包3袋,每袋100克,生产日期:2015年2月1日,保质期30天,生产商:福安市利丰园食品有限公司;牛肉肉松面包4袋,每袋130克,生产日期:2015年2月1日,保质期15天,生产商:北京花乡新兴食品加工厂。 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蛋糕5袋,每袋140克,生产商:河北省辛集市范家庄杜记糕点;海苔肉松面包4袋,每袋90克,生厂商:北京市为明食品厂;手撕牛肉松面包2袋,每袋90克,生产商:北京市为明食品厂;果肉果酱面包4袋,每袋120克,生产商:福安市利丰园食品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当场对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015)第0306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