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62号
案件名称:韩德福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德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嘉祥市场西区19号从事手工水饺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每盒饺子进价是7.5元,每盒售价10元,营业期间共销售有350盒饺子。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3500元,违法所得875元,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