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70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金点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一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志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562909-2
法定代表人:郭志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20日以每袋2.8元的价格从北京京润宏昌食品商贸中心购进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劲爆辣之吻(挤压豆粉熟食)10袋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每袋3.3元。201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对劲爆辣之吻(挤压豆粉熟食)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细菌总数DB43/160.6-2009《湘味熟食挤压豆粉熟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8月13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劲爆辣之吻(挤压豆粉熟食)10袋。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劲爆辣之吻(挤压豆粉熟食)的货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为5元。此案于2015年8月14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