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20057号
案件名称:高军英(北京高军英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高军英(北京高军英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军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商店进行抽样。201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5LSSZ704的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5年4月15日的羊肝含有克伦特罗成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报告编号2015LSSZ705的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5年4月15日的羊肚含有克伦特罗成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从大厂回族自治县清真肉联厂购进批次为2015年4月15日的10斤羊肝和10斤羊肚用于经营,上述食品共购进一次。至2015年5月11日被检查时止,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羊肝和羊肚的进货价格都是11元/斤,进货价格合计220元; 羊肝的销售价格是11.5元/斤,羊肚的销售价格12元/斤,销售价格合计23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35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