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8号
案件名称:王春花(字号名称:北京市童新春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花(字号名称:北京市童新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花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中学路北北京童新春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好和怡近天然”系列食品60袋,其中“好和怡近天然”杏仁味米棒(制造商: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8月15日)43袋;“好和怡近天然”核桃味麦饼(制造商: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7月29日)14袋;“好和怡近天然”花生味米饼(制造商: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7月29日)3袋;“牛大妈江南传奇” 香辣牛肉味(生产者:潮安县梅园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3.01.02)6袋;“佳桐楠瓜丝”(制造商:郑州市金雅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7月2日)4袋。进一步调查得知,经营者王春花从永宁超市购进上述食品,购进“好和怡近天然”杏仁味米棒(制造商: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8月15日)43袋;“好和怡近天然”核桃味麦饼(制造商: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7月29日)14袋;“好和怡近天然”花生味米饼(制造商: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7月29日)3袋;“牛大妈江南传奇” 香辣牛肉味(生产者:潮安县梅园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3.01.02)6袋;“佳桐楠瓜丝”(制造商:郑州市金雅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7月2日)4袋。上述食品购进价格均为0.30元/袋,销售价格均为0.50元/袋。当事人于2013年11月购进上述食品,后该商店一直未经营,直到2014年9月重新开业,但未销售出上述过期食品,因此无违法所得。上述过期食品已被我局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