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128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姚家园店经营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事项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姚家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324098-9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姚家园店经营的“中英牌香甜泡打粉”(250g/袋)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核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姚家园店经营的“中英牌香甜泡打粉”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为GB25591,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 255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第4条.其他:应在包装标识上标示产品的铝含量,而当事人销售的“中英牌香甜泡打粉”(250g/袋)未在外包装上标注铝含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了经营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事项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从于2015年3月1日到5月31日共购进150袋“中英牌香甜泡打粉”(250g/袋),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销售了150袋,全部销售完。进货价3.25元/袋,销售价4.6元/袋,总成本487.5元,总销售额690元,总利润202.5元。所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为690元,违法所得为20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