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20001 号
案件名称:王艳(北京广阔阳光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艳(北京广阔阳光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华英园5号楼5-09王艳经营的北京广阔阳光商店进行举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商店内2箱“燕京”牌啤酒(500ml12,生产日期2013年12月05日,保质期12个月)、1箱“燕京”牌啤酒(330ml24,生产日期2013年9月14,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分别以30元/箱、48元/箱的价格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商品各100箱,在保质期内分别以36元/箱、60元/箱的价格售出98箱、99箱。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2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