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00003号
案件名称:吴继生(北京吴继生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继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单位货架上存放有2袋耶米熊美味方煎饼,售价5元/袋,规格为118克/袋,生产商为成都香贝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点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食品工业园区,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保质期9个月,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313天。大红袍红汤火锅底料3袋,售价4元/袋,规格为150克/袋,生产商为天津市港联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点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前小屯村,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96天。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3袋,售价5元/袋,规格为150克/袋,生产商为四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点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港富路408号,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98天。经调查,吴继生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为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7元。该单位未建账,未纳税并当场销毁上述过期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