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 食 罚【2015】18-0001
案件名称:北京矿北超市陈三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矿北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三子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29日,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许恩富、林玉柱在检查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长沟峪煤矿大门南侧5号“北京矿北超市”时发现该超市食品货架上有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厨小丫”红糖4袋(300g/袋)和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维维”高钙多维豆奶2袋(350g/袋),上述2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报经局长审批于当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