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68 号
案件名称:何发平(北京何发平熟食销售部)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何发平(北京何发平熟食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发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1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张磊、王学鹏在何发平经营的北京何发平熟食销售部内随机抽取了供货商为北京学国熟食店生产日期为20140609的猪耳丝、生产日期为20140611的家乡肠和生产日期为20140609的鸡肚,送北京市怀柔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2014年7月18日收到北京市怀柔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证实生产日期为20140609的猪耳丝样品经检测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26-2005的要求,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140611的家乡肠样品经检测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26-2005的要求,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140609的鸡肚样品经检测检出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05的要求,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以NO.怀2014SC-06-031471、NO.怀2014SC-06-034474、NO.怀2014SC-06-035475检验报告为证)。经领导审批于2014年7月21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齐海英、方向于2014年7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何发平为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南经营北京何发平熟食销售部,于2014年6月9日从北京学国熟食店购进猪耳丝6斤,进货价每斤19元,销售单价每斤31元,销售额共计31X6=186元(见471号采样凭证);鸡肚5斤,进货价每斤8元,销售单价每斤14元,销售额共计14X5=70元(见474号采样凭证)。当事人于2014年6月11日从北京学国熟食店购进家乡肠6斤,进货价每斤11元,销售单价每斤15元,销售额共计15X6=90元(见475号采样凭证)。至2014年7月21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合计346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46元,违法所得126元,未缴纳税款,现场未发现上述三批产品的进货票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