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620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垡头店经营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垡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靓
主要违法事实:2014 年7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应朝阳区垡头西里11号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垡头店销售的“六必居糖蒜”(净含量165g,固态物160g),未按规定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脂肪的百分比含量”,涉嫌经营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于2014年1月25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日的“六必居”牌糖蒜的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未按规定方式标注脂肪的百分比含量,上述 “六必居”糖蒜购进共计40袋,购货金额合计164元。2014年1月25日至7月18日期间共计销售37袋,销售收入合计205.6元,不足一万元,从中获利53.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