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70037号
案件名称:马士英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案
当事人名称:马士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360860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太舟坞集贸市场中心海鲜厅010号马士英经营的鲜肉店进行专项抽检。2015年4月10日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20604-01),显示被抽检的牛肉克伦特罗检测值为0.594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显示牛肉水分检测值为77.7%,标准值为≤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及GB18394-2001的国家标准,均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