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1377号
案件名称:刘丽娜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丽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你销售的500公斤牛肉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牛肉含有兽药克伦特罗,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限量,另外上述牛肉的水分含量超出GB18394-2001标准的上限。经查,2015年1月8日,你以34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宏晟清真肉类加工厂购进上述500公斤牛肉,并以35元/公斤的价格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牛羊肉批发厅打车批发去3号车位进行销售。你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牛羊肉的货值金额为17500元,违法所得为6元,库存牛肉494公斤;你销售牛肉的工具为台称1台、钢制拖车2辆。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