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告【2015】300005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443498-7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举报批转单后,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8号(新世界千姿百货地下一层)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就举报人举报你单位销售的广大园薯仔中混有白色异物问题进行检查,现场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在你单位处购买的一袋混有白色异物的“广大园”牌水晶薯仔(生产日期2015年3月11日,净含量:418克,保质期12个月),现场未发现其他含有异物的“广大园”牌水晶薯仔。经查:你单位所销售的该批次“广大园”牌水晶薯仔由连城县广大食品厂生产,由经销商北京云峰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6日配送的,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7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你单位共购进广大园”牌水晶薯仔35袋(每袋10元),销售了20袋(每袋12.9元)。现场发现一袋“广大园”牌水晶薯仔存在混有异物的情况,你单位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9元,违法所得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