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12号
案件名称:尚善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尚善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7日到10月8日及2015年1月1日到1月1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朝阳区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水产区分别以3元/公斤至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0公斤草鱼、50公斤鲤鱼、25公斤鲫鱼、20公斤螃蟹、带鱼10公斤、9公斤黄花鱼,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1区13号楼底商以3.5元/公斤至12.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当事人经营场所10平方米,经营期间上述水产品全部售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3165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