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处字〔2014〕17-1号
案件名称:马龙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牛肉片(批次:2013年12月26日)进行抽样检验。2014年1月9日,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31226-GSJ-023),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散装牛肉片的检验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检出牛源性成分,未检出鸭源性成分”。 另查:2013年12月26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北京市朝阳区大洋路市场以48元/公斤的价格定购香河县付亮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上述批次散装牛肉片50公斤, 截止2014年1月28日以50元/公斤的价格售出50公斤,上述批次牛肉合计销售量为50公斤,进货总额2400元,销售总额为2500元,未缴纳税金、货值金额为2500元,违法所得额100元,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