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30005号
案件名称:马志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志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老山食药所接群众举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8号的底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2015年1月4日老山食药所执法人员孙锡晓、李磊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8号的底商进行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查扣用作食品经营活动时使用的秤壹个,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经过进一步调查,马志民经营的食品店刚刚开始营业,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通过对当事人马志民的询问调查除去销售商品成本盈利102元左右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检查中扣押了食品经营用的秤壹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