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84号
案件名称:王金亮(北京王金亮水产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金亮(北京王金亮水产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亮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7月6日,当事人从北京张宝清水产摊购进批号为20150706的同一批次的鲫鱼食品,进货数量为20kg、进货价格为13.00元/kg。同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鲫鱼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为2kg。2015年8月3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GZAFLYAB50386823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鲫鱼经检测,孔雀石绿含量为1.54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不得检出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截至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经营的20150706批次鲫鱼产品,除了2kg作为市级监督抽检检测用样品之外,余下的18kg鲫鱼也以14.00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未单独缴纳税款。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80.00元,共获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