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23004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内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街道举报投诉称“在北京永辉超市你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购买价值120元的“蓝牙蓝莓汁饮料420ml”该商品上强调有“加糖蓝莓汁饮料”却未标准糖的含量,2014年10月9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未见标有“加糖”字样的蓝牙蓝莓汁饮料,再进一步调查时见食品销售台账,发现该单位字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9月12日销售过标有“加糖”字样的蓝牙蓝莓汁饮料,共计211瓶。经调查,该食品强调“加糖”字样却未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糖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经营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9月12日,销售共计211瓶,收入2100元,利润105.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