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73号
案件名称:北京众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众辉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91884023
法定代表人:高古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5年3月22日从新发地批发市场咸菜区20号进了15袋武汉市柳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形豆角。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2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3号楼地下一层的北京众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经营现场发现举报人举报的“柳明牌全形豆角”共3袋,规格为500g,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3日,保质期为6个月。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当事人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3号楼地下一层的经营场所销售该产品,购进价格为2元/袋,购进总价款为30元,销售价格为3元/袋 ,共销售12袋,库存3袋未销售,无经营工具。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5.6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12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