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4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少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华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的4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15年09月22日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当事人销售的①“良味园”脆香花生仁(规格型号:150g/袋;商标:良味园;生产日期:2015/04/03A;产品标准号:GB/T22165;生产单位:天津市聚隆园坚果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顺食流20150811001 No 020-RLSP156477”,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0.5,实测值:1.2)”、②“顺天翔风”多味葵花籽【规格型号:180g/袋;商标:顺天翔风;生产日期:2015/01/20;产品标准号:GB/T22165;生产单位:北京顺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望都第二分公司(分装)】,《检验报告》编号为“顺食流20150811001 No 020-RLSP156479”,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0.5,实测值:1.3)”、③“品品”Q豆干烧烤味(大豆蛋白制品;规格型号:105g/袋;商标:无;生产日期:2015/05/06;产品标准号:GB/T10649;生产单位:四川品品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顺食流20150811001 No 020-RLSP156480”,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乙酰磺胺酸钾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6)”。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复检。截止2015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4.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上述批次脆香花生仁6袋(含抽验),剩余4袋;以4.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上述批次多味葵花籽9袋(含抽验),剩余6袋;以4.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上述批次Q豆干烧烤味(大豆蛋白制品)10袋(含抽验),剩余5袋。8月11日抽验后当事人将剩余食品放于仓库保存,未进行销售。北京华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4.5元,获违法所得3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