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50019号
案件名称:张永鹏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永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6号楼的北京鹏程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室内有货架一组,货架上放有白面。经调查核实,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28日,张永鹏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6号楼开办北京鹏程食品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额为1000元,其中获利500元,经营面积20平米。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