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00056号
案件名称:张俊华(北京龙之凤食品店)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张俊华(北京龙之凤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2540370-6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3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案件编号〔2014〕1688,内容为北京龙之凤食品店销售的‘凌峰牌饮用纯净水’经检验不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国CCS1408238-01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北京龙之凤食品店销售的(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14年07月27日)‘凌峰牌饮用纯净水’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经查,当事人确认规格为18.9升/桶、生产日期2014年07月27日的‘凌峰牌饮用纯净水’是其经营场所销售的。产品是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于2014年7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共计进货20桶,进货价格4.00元/桶,销售价格10.00元/桶。所进货20桶已全部销售,已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