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785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望京分店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望京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875495-7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鑫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亿百味”牌牛肉粒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牛肉粒(沙嗲味)(生产日期:2015年03月10日,规格:95g/袋)和牛肉粒(香辣味)(生产日期:2015年03月13日,规格:95g/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两款产品被抽检批次已经全部销售。经调查,从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牛肉粒(香辣味)20袋,牛肉粒(沙嗲味)60袋,进货价格均为11.50元,销售价格均为14.6元。上述商品已被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168元,违法所得认定为24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