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32
案件名称:王月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月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1号(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内F1-20号)王月华经营的泽华铁观音店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9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有:铁观音1公斤,花茶1公斤;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都是共用的,无法区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面积约为80平方米。当事人2014年9月初至2015年3月25日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4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