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20
案件名称:叶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叶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叶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日至4月7日,叶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1号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C1-26号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武夷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铁观音和大红袍两个品种,铁观音的购进价格为30元/公斤,大红袍购进价格为20元/公斤。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2000元,所售商品的铁观音的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大红袍销售价格为30/公斤,剩余20公斤铁观音和10公斤大红袍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80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1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