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涉嫌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20日从北京华浦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以5.4元(规格150克/袋)的价格购进10袋“腾飞荣达”牌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的玉带豆(油炸类),总购进价为54元。当事人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以6.9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1月27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腾飞荣达”牌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的玉带豆(油炸类)10袋,取得经营额69元。货值金额69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