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0824号
案件名称:刘俊丽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俊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06月02日至06月18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合家园小区D区3号楼2单元101室的永旺便利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获得销售收入5520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20元,剩余未售出的食品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4.6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60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