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20059号
案件名称:李治春(北京星京欣美联超市)经营禁止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治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接市局举报单,举报当事人李治春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七星园东街中国银行西侧的其经营的北京星京欣美联超市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南街村 ”牌葱油鸡丝味儿鲜拌面。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尚有3盒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14年9月26日 保质期六个月)的“南街村 ”牌葱油鸡丝味儿鲜拌面正在销售。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