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6号
案件名称:王玉宝(北京王玉宝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玉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永霞、肖川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郝庄村村委会东侧北京王玉宝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店在专卖货架上发现有“双汇”肉花三文治香肠、“双汇”酒店三文治香肠在售,上述食品均已过期。检查时当事人王玉宝一直在现场陪同,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中,同时当场对该店已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2014年6月26日,约请当事人王玉宝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伍元整(75.00元),当事人自“双汇”肉花三文治香肠、“双汇”酒店三文治香肠超过保质期后一直未卖出,没有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