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32号
案件名称:肖璐明(北京博开堂保健食品经销处)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肖璐明(北京博开堂保健食品经销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六区一组3号楼一层二单元105室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坤元液、葡萄籽饮品、松茸猴头菇粉)。当事人从通化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坤元液50盒、以15元/元的价格购进葡萄籽饮品50盒、以30元/盒的价格购进松茸猴头菇粉60盒后,使用销售保健食品的货柜对外经营,并按坤元液售价25元/盒、葡萄籽饮品售价25元/盒、松茸猴头菇粉售价5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营期间共销售坤元液50盒、葡萄籽饮品50盒、松茸猴头菇粉50盒,销售金额5000元,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当事人经营期间剩余松茸猴头菇粉10盒,2015年1月5日至3月24日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5500元,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4